更新時間:2025-09-16 20:17:34作者:佚名
信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六屆〕第四號
信陽市城鄉人居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經信陽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于2023年4月25日進行審議并獲通過,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于2023年5月31日予以批準,現正式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信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6月28日
信陽市城鄉人居環境綜合治理條例
信陽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于2023年4月25日舉行表決,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于2023年5月31日完成核準。
目錄,首章 基本規定,二章 區域劃分準則,三章 外觀規范要求,四章 場所清潔維護,五章 設施維護標準,六章 違規處罰規定,七章 補充說明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建設并維護干凈、漂亮、和諧的城鎮鄉村環境,提升民眾生活水準,推動經濟與社會進步,依據相關法規,參照本地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本市行政區域中,涉及城鄉人居環境的綜合整治行動,應依照本法規執行。
這項法規涉及的范圍是城鄉環境的全面治理,具體內容包括對城鎮鄉村的景觀規劃、公共秩序、環境清潔、基礎設施、社會服務以及自然生態保護等多方面的管理與監督工作。
本條例未作規定,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適用有關規定。
第三條實施城鄉環境綜合整治需要建立由黨委負責、政府牽頭、各機構配合、公眾參與的運作模式,務必依照生態放在首位、追求可持續進步、營造舒適工作和生活環境、大家共同建設共同受益的標準來推進。
第四條市、縣兩級政府需強化對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的監管,構建協同運作平臺和周期性評估體系,全面負責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的推進。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承擔本區域城鄉環境綜合整治的實際任務,引導并監督村民委員會、服務性企業等機構參與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鼓勵制定村規民約,引導村居民參與城鄉人居環境綜合治理。
第五條市、縣、區里的城市管理機關掌管城市管轄區劃內的人居環境全面整治事務,其余區域的人居環境全面整治事務由農業事務機關掌管。
相關單位依據職能分工,包括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商務、文化廣電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林業茶業等,以及電力、電信等機構,均需落實城鄉人居環境綜合整治的相應任務。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承擔全市城鄉人居環境的整體規劃制定任務。縣、區一級政府負責擬定各自區域的城鄉環境治理規劃,并且擬定每年的執行方案。
第七條市、縣、區各級政府需要把改善城鄉環境所需的費用編入相應的財政收支計劃內。
公共環境設施的建設與維護主要依靠官方財政支持,同時歡迎私人經濟力量介入實施過程及后續管理。
支持個人和團體等社會成員提供資金支持,參與改善城市與鄉村的居住環境與整體面貌。
第八條各級政府及相關組織、公司機構、社區組織需強化對城鄉環境整治的教育推廣,提倡并引導民眾介入到城鄉環境整治的工作中去。
各類媒體平臺,包括電視廣播、報紙雜志、互聯網站以及公共空間廣告,需要加大力度進行公益信息的傳播,同時做好社會輿論的引導工作,以此促進城鄉人居環境的改善和管理。
第九條提倡實施城鎮鄉村環境整治的科研活動,普及運用數字管理及生態保護等前沿技術,增強社區環境綜合治理的效能。
第二章 責任區管理
第十條 城鄉人居環境綜合治理實行責任區制度。
第十一條 城鄉生活空間綜合整治責任范圍依據下列準則進行界定和運作:
城市管理的責任區域劃分,須依照《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中的條款實施,具體操作需嚴格遵守相關規范。
(二)各類園區、開發區內的公共區域由管理單位負責;
鄉村的公路、過江通道、公共活動場地、公共水域等公共地段由鄉鎮一級政府、街道辦事機構承擔管理責任。
劃分責任區域時,若界限模糊或歸屬存在分歧,則由相應行政級別的政府城鄉環境管理部門負責界定。
第十二條負責城鄉環境綜合整治的責任方,需要執行以下任務:承擔區域治理工作,確保環境改善,落實相關要求,完成指定目標。
(一)建立健全責任區綜合治理制度;
(二)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責任區綜合治理具體工作;
(三)配備、完善和維護相關設施;
(四)保證責任區容貌秩序、環境衛生等達到規定標準;
(五)完成城鄉人居環境綜合治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條城鄉環境管理機關須配置意見箱、公開聯絡渠道等,用于匯集民眾反饋,處理民眾申訴。
第三章 外觀管理第十四條 市鎮房屋的視覺形態需要同周邊的自然風光與人文景觀互相配合。街道兩側的建筑外墻施工或翻新,必須遵循已經核定的工程圖紙執行。
街道兩側的建筑物外墻需要周期性地進行清潔和維護,同時涂刷新的涂料。如果墻體出現損壞,必須馬上進行修復,或者采取整修措施,極端情況需要更換。
公共休閑娛樂場所、大型露天場地、健身娛樂設施、休憩綠地、航空樞紐、鐵路站點、水路客運口岸、渡口、商業街區、診療機構、旅居住所等公共空間留學之路,需要加強環境美化,展現傳統底蘊和地方風貌。
第十五條城鎮及鄉村復興試驗區的園林植被和微型公園需時常修繕,確保干凈漂亮,不允許隨意圈占、霸占、破壞。
雕塑和各種街景小品應當規范設置,保持整潔完好。
第十六條 城鎮鄉村的各類招牌、路標、地址牌等標記,需要整齊有序地維護,有損壞的標記必須迅速調換。
城市夜間裝飾要注重實用價值,同時融入審美理念,倡導節能燈具,確保整體效果和諧統一。
各類管線應當規范建設,定期維護,保證安全。
第十七條村容村貌建設應當依照鄉村規劃,突出豫南民居特色。
支持具備條件的村落全面規劃基礎建設分布、公共區域設置、建筑分布以及環境特色等,打造既適合居住又利于發展且和諧美好的鄉村。
住建部門需要制定體現地方文化特色和村莊整體布局的農村住宅設計標準圖樣,提供給村民免費選用。
第十八條 城鎮鄉村的水體務必維持干凈狀態,水域的堤岸需要實施綠化和美化工程,橋梁、管道、閘門、親水平臺等配套設施必須保持清潔且功能正常。
村民需要維護自家院落及周圍區域的干凈整齊,要承擔起打理門前房后環境的責任。
提升鄉村生態景觀,倡導符合條件的村落建設林蔭鄉村。提倡在院落、河畔、道旁、村邊、屋邊栽種瓜果、草木,促使村莊菜圃化、果林化、園林化、公園化。
第十九條 施工現場要按標準設置隔離設施、作業指示牌和危險提示牌;材料機具需擺放有序;作業時要灑水減少揚塵,對沒有遮蓋的土地和堆積的土石方要實施覆蓋等防塵方法。第四章 環境衛生第二十條 市、縣、區各級政府必須遵循減少投放、循環利用、消除污染的指導思想,合理規劃生活廢棄物管理方法,協調城市與鄉村的垃圾收運及處置設施規劃,健全社會清潔維護機制。
市政管理單位需與農業事務部門協作,依照國家相關規范,擬定道路清潔維護、垃圾收運處置等市容作業準則,同時負責執行監督工作。
第二十一條 大件廢棄物包括廢舊家具和廢舊電器等,管理責任方需提供堆放地點,并配備標識、隔離設施等。小區內的大件廢棄物由物業或其管理機構負責處理,鄉鎮和農村地區產生的此類廢棄物由村委會負責管理。
這類廢棄物必須交給有資質的機構,借助生物降解、沼氣生產、腐殖質化工藝等無害化手段進行處置和再利用。
禁止隨意傾倒、焚燒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要發展適應鄉村實際情況和居民習俗的垃圾處理方式,這種模式應該簡單易行,并且能夠從源頭上減少垃圾的產生量。
鄉村垃圾推行戶分類、村收集、鄉鎮轉運、縣處理。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各級政府需健全廢舊物資回收利用機制信陽市安全教育平臺,拓展鄉村廢舊物資回收服務范圍,促進鄉村廢舊物資回收網絡與垃圾清運網絡協同整合。
科學規劃縣區鄉鎮村莊廢舊農膜以及農藥肥料容器等農業活動產生的廢棄物回收網點。農業主管機構需強化對農業廢棄物處置的管控。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禁止胡亂丟棄農業活動中產生的舊塑料膜,以及農藥和肥料容器這類生產殘余物。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鄉鎮各級政府需要迅速推動城市和鄉村的污水整治工作合為一體,同時協調推進鄉村生活污水的處理項目,根據不同地方的具體情況,合理選擇適合的鄉村生活污水治理方法,并且要注重鄉村生活污水治理相關設備的建設、管理、維護等相關事務。
通過控制污染源頭、清除淤積物、打通水路、恢復生態、凈化水質等手段去除發黑變臭的水體。
已經建成并投入運行的污水凈化裝置信陽市安全教育平臺,不允許向村落里的道路、河流、池塘、水溝等公共空間排放或傾倒家庭廢水。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鄉鎮各級政府需要建立完善的城鎮與鄉村市場化清潔體系。
村居民委員會需依據實際情形安排保潔人員,設置封閉式垃圾收容箱和運輸工具等清潔設備,要制定清潔維護及日常檢視的規則。
不得在村集體場所隨意堆放糞便、廢棄物、燃料、物料等,這些行為會損害村莊的整潔與衛生環境。
第五章 公共服務
第二十七條 城鎮鄉村生活空間基礎建設需要實現生活空間綜合整治作用。關鍵性城鎮鄉村生活空間基礎建設必須做到區域間共同使用、城鎮鄉村間共同使用、合理調配資源。
第二十八條 推行社區服務多樣化,鼓勵將物業管理當作生活服務,歸入本地現代服務業體系。
鼓勵有條件的物業服務企業向養老、托幼、家政等領域延伸。
地方政府需要科學安排,妥善設置,并持續優化公共廁所的布局。
公共廁所的設置要滿足國家規定,位置要有清晰的指引,并且安排專門人員依照規范進行維護。
鄉村的公共衛生間需要遵循方便民眾的準則,科學地設計和施工。已經建好的鄉村公共衛生間,要實施標準化的監督,時常進行修繕。
第三十條市、縣、區各級政府需要強化鄉村家庭廁所的更新建設,確保有需求的家庭都能進行改造。
實施鄉村衛生廁所升級工程,根據不同地區情況確定改造方案,依照相關規范標準進行施工,加強后續維護管理,促進廁所排泄物在本地就近用于農業生產實現資源化。
鼓勵村民新建住房配套建設無害化衛生廁所。
第三十一條 城鎮和鄉村的垃圾聚集點、中轉站點以及消納場所需要科學規劃,確保收運和處置便捷。鼓勵不同行政區域之間共同利用生活廢棄物處理設施。
第三十二條 公共服務設施應當保持整潔美觀,保證使用安全。
完善公共文化服務系統,根據地方特色建立不同類型的城市閱讀空間、鄉村閱讀場所等設施,增加城鄉居民的文化活動,改善民眾的生活水平。
完善鄉村醫療保障系統,每個鄉鎮建立一家公立規范化衛生院,每個村莊配置一處國有標準化衛生站。
無障礙設施需要符合標準建造,設施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有責任負責其維護和照管,確保這些設施能夠正常運作。
開設多種志愿者服務點、愛心停靠站等便民服務設施,方便民眾獲得便捷服務。
第三十三條個人和單位需要恰當運用并維護好公共的市鎮設施。不能毀壞、偷竊、霸占這些設施,也不得隨意封閉、拆移、挪動,或者更改它們原本的用途和構造。第六章 違反規定的懲處措施
第三十四條 若有違背本規章條例之行為,且法律或法規中已有明確之處罰措施,則依照該等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若違背該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內容,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要求立即停止違規行為,并規定時間清除問題或實施其他補救行動,同時能對當事人處以五十元到五百元之間的罰金。
第三十六條 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則,于村落公共地帶隨意堆放木柴、雜物等,且損毀村莊景觀與環境衛生的物品,鄉鎮政府或街道辦應責令限期清除;若超期未清除,依法可代為執行清理。
第三十七條 若對城鄉人居環境治理的執法公務進行抵制或阻礙,又或者對治理工作人員進行侮辱、實施暴力,這些行為若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將依法實施懲處;倘若情節嚴重,已構成犯罪,則必須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城鄉環境治理職能部門、其他關聯單位及其職員出現以下情形的,應當對主管負責人及其他直接涉事者依法實施懲處;若情節觸犯刑法,則須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一)違反法定程序進行執法;
(二)收繳罰款未出具專用收據;
(三)故意損壞、擅自處理或者侵占他人物品;
(四)辱罵、毆打他人;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