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5-09-12 20:49:04作者:佚名
工程項目的特殊經濟與技術屬性,例如產品獨特性、體量龐大、耗時長久、成本高昂、構成材料數量多且種類繁雜,導致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確定費用時難免產生分歧,對于這些分歧的化解,當前普遍采用協商、調解、裁決以及司法審判四種途徑
和解是化解紛爭最理想的途徑,爭議各方經由協商就工程費用的分歧點進行交流,彼此體諒,最終形成一致意見,如此既能化解矛盾,避免損失進一步加劇,也有助于雙方維持良好關系。這種化解方式多適用于爭議程度不高,爭議方對分歧的認知較為接近,并且各方都愿意妥協的情形下。
協調是化解分歧的有效途徑,分歧雙方在造價管理機構的介入下,針對造價爭議中的定額選用、工程量核算辦法、材料價格變動、費率依據、造價文件時效性等造價分歧事項達成一致,借助造價管理機構的介入,促成分歧雙方的造價爭議獲得化解。這種處理糾紛的方法,通常是因為當事人對費用計算標準、相關建設成本規定認識不清起步網校,并且缺乏對造價管理機構專業判斷力的信任,或是過于倚重政府機構的行業監管和行政措施。
仲裁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決定,用來解決爭議問題,這種決定必須遵守法律。如果雙方有合同約定,或者爭議發生后達成書面協議,他們可以請求仲裁機構介入處理爭議。一旦仲裁機構做出了裁決,那么當事人就不能再就同樣的問題申請仲裁,也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有效性有疑問,他們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裁定。
仲裁法有明確條款,仲裁組織在接收案件時不受地域劃分和層級規定的約束。比如合肥的建造公司若在別處作業,只要合同中有明確約定或爭議產生后雙方另行商定,都能將糾紛交由合肥仲裁委員會處理,無論案件標的額大小,仲裁組織都會予以受理。
訴訟是解決爭議的最終途徑,若合同里沒有仲裁條款,并且爭議發生后雙方又沒簽訂書面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那么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依照司法程序合肥造價工程信息網,通過調查取證、作出裁決、采取強制手段等方式來處理矛盾。
法院處理此類案件有特定范圍,涉及建筑項目爭議通常遵循不動產地的專屬規則,意味著當事人必須向項目實施地的司法機構啟動法律程序。
這四種途徑,包括和解與調解,有助于化解合同雙方間的矛盾,能夠以較低成本、較快的速度處理爭議。仲裁和訴訟能夠使爭議的處理產生法律效力,是解決爭議最可靠的途徑,不過比起和解、調解需要承擔仲裁費和訴訟費等相應開支合肥造價工程信息網,并且會耗費更多時間。